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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創共贏
本標準對試驗設備提出的要求:
1.試驗裝置應為靠驅動壓頭施加足夠剪切力的壓力機、拉力機或類似的機器(比如剪切試驗機)。
2.試驗機應附有記錄裝置,能正確記錄瞬時的失效剪切力。
3.應控制加載速率,平均加載速率為(4500±1000)N/s(取決于所評價的車型),如果使用恒定速度十字頭試驗機,加載速率為(10±1)mm/min。這些都應記錄在試驗結果中,注意不能和恒定加載類型試驗機的試驗結果進行比較,且應避免沖擊載荷。